必须为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的其他改革大踏步前进。
2018年11月16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伟民在第三届中国新型城镇化理论实践论坛上表示,农村宅基地可以出售,收入用于城市购买住房,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因为农村凋敝现象非常严重,许多农村没有青壮年,老人和留守儿童成为农村的常住人口,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用不了多少时间,中国农村将会彻底衰败。
但是,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如果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到农村收购宅基地,通过建设庄园或者别墅等方式,从中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而那些已经出让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如果在城市没有购买房屋,很可能会居无定所,中国的城市有可能会出现贫民窟。
更多人担心的是,农村耕地和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农村土地转让给经营者,宅基地转让给他人,那么,农民有可能会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
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令人心痛,如果允许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那么,农民可以从中获取固定的收益,这对于农民来说求之不得。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社会管理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不足以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当国家放开宅基地流转,大量房地产开发商涌入农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时候,农民利益很可能会受到损害。现在许多地方农民把宅基地作为自己的退路,一旦在城市生存艰难,可以随时回到农村,因为农村有自己的家园。如果农民宅基地转让出去,在城市无法生存下去,他们想要回到自己的家园就会非常困难。说到底,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情况下,土地不仅仅扮演生产资料的角色,同时还扮演社会保障的角色,如果农民失去了宅基地,农民就会失去生活的希望。
当然,正如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所指出的那样,宅基地转让是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农民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出去,实际上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将闲置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让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但现在的问题是,宅基地不是庄稼地,宅基地用来盖房子,如果宅基地使用权相对较短,那么转让毫无意义;如果宅基地使用权相对较长,宅基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宅基地上的住房还在,那么,该如何处理宅基地上的房产呢?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可以自动续期。可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是否允许房屋所有权人自动续期呢?
讨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必须具有宏观的战略思维。首先,必须为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的其他改革大踏步前进。如果宅基地扮演部分社会保障的角色,那么,在宅基地改革问题上就必须小心谨慎,如果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我国农村居民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政府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万万不可单兵突进,从而使改革成本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多。
其次,笔者赞成农村宅基地转让,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科学确定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届满不能自动续期,而应该明确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该如何处理住房问题。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住房所有权人不愿意转让自己的住房,同时不愿意交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农民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反过来,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农民不愿意购买宅基地上的住房,那么,法律必须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理,防止农民和宅基地住房所有权人之间发生严重的冲突。中国土地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土地上附着的权利越多,可能产生的纠纷也就越多,处理纠纷的成本也就越大。决策者必须瞻前顾后,统筹兼顾,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关系中矛盾不断积累,才能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